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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4-24浏览次数: 120萬,虧超,30萬,基民把,這家,銷售,機構,法院,卻判
因此,她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錢景公司賠償李某某投資該産品的本金損失313984.88元。2、判令錢景公司按照宣傳資料的預期收益賠償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和差旅費律師費等因訴訟造成的一切費用由錢景公司承擔。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民事判決書,一位“70後”女性投資者把一家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告上法庭,稱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誇大宣傳等,導致她花費120萬元認購了某公募基金公司旗下一款專戶理財産品,然而到期後卻虧損了26%,虧損金額高達31萬元。
李某某認爲,錢景公司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將高風險産品銷售給厭惡風險的投資人,宣傳資料違規公開虛假宣傳,宣傳資料與合同不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決書結尾,法院表示,“另需說明的是,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法院稱,理財産品與存款有本質區別,理財産品不具有保本和剛性兌付屬性,理財産品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其盈虧都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最後,關于李某某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産狀況及風險偏好,未告知風險一節,法院認爲,李某某在購買本案涉訴理財産品時,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該問卷中主要內容即爲風險偏好和財産狀況內容,李某某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産狀況及風險偏好的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李某某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産品的風險告知內容,李某某亦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並錄像,故李某某稱錢景公司未告知其産品風險狀況的主張亦與事實不符。
法院也對上述原告和被告陳述事實進行了審理查明,2016年6月1日,上述資産委托人與資産管理人、資産托管人簽訂了資産管理合同,約定李某某認購金額爲120萬元,並載明該資産管理計劃爲混合型産品,屬于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品種。同日,李某某向基金公司彙款120萬元並注明了資金用處。
根據原告李某某介紹,2016年5月,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理財師向李某某推薦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理財産品,並讓她關注錢景財富公衆號裏的宣傳資料。李某某在錢景財富公衆號看到該産品的宣傳,宣傳中使用近乎無風險,保底,打折買牛股不漲也賺錢等宣傳,投向標的列舉了4個優質股票。
其一,案涉産品銷售機構爲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如認爲銷售服務對其造成損害,應向銷售機構主張權利;
在此情況下,無論其購買的産品是否超出其風險評估結果,錢景公司均不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情形,故李某某稱錢景公司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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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簽訂的《資産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中投資者聲明部分載明“本人已知曉並確認本次投資的資産管理計劃産品風險可能超越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本人自願履行投資人的各項義務,自行承擔資産管理計劃投資風險,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並確認本申請表所填寫信息之真實性和准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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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李某某稱曾就本案涉及的問題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督局(以下簡稱證監會北京局)反映。雙方就此向本院提交了證監會北京局2020年7月16日給李某某的回函(京證監答複複字第2020-1922號),該回函載明:“錢景基金(即錢景公司)向您推介資管計劃X號並負責履行適當行義務,針對您反映的錢景基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資管計劃X號的問題,我局將依規予以處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錢景基金在您反映的其他事項中存在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情形,您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建議您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在簽署前述合同過程中,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其中,“往往高收益的基金産品伴隨著高風險,您准備承擔多大的風險”處李某某選擇爲“我願意投資最具增長潛力的基金産品,也願意爲了更高的收益承受大幅度的風險變動”(該選項爲該題目的最高風險選項);“您資金的性質是”處李某某選擇爲“自有資金”;“您的金融資産是否超過人民幣300萬元,或者連續三年淨收入超過人民幣50萬元”處李某某選擇爲“是”;“如果您所購買産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您的評測結果,您是否同意繼續購買”處李某某的選擇爲“是”(該題目的備選項還有“否”)。
綜合以上分析,李法院判決表示,某某所稱錢景公司在其購買理財産品中存在的不當行爲的主張,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此情況下,李某某要求錢景公司賠償其理財産品的損失及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李某某稱錢景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一節,法院認爲,訴訟中,李某某確認其在購買本案理財産品之前,曾通過錢景公司多次購買大額理財産品,且與錢景公司工作人員保持聯系,錢景公司亦確認李某某系其老客戶。
但18個月期限到後,李某某聯系錢景公司理財師要求兌付,才得知産品逾期並虧損,至2019年3月清算結束,申請人共損失本金313920元,多次聯系錢景公司退賠無果,得知資金根本沒有用于參與宣傳資料中任何一支股票的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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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居民財富配置越來越多從地産等實物資産向金融資産轉移,關于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的各類糾紛也越來越多。
此外,訴訟中,李某某還提交了證監會北京局2021年12月2日【2021】200號文件,該文件載明:“北京錢景基金銷售公司:經查,你公司在銷售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與全資股東混同經營、內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與不符合監管部門資質要求的機構合作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資料等問題。上述情形違反了……,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詢問,雙方確認,針對李某某反映的錢景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資管計劃X號的事宜,證監會北京局尚未作出進一步處理。
有媒體發文稱,隆基股份董事長鍾寶申悄悄減持了1960萬股,但沒有發布公告,或存在窗口期違規減持和信披違規情形。對此,21日晚間,隆基股份發布澄清公告,媒體報道內容不屬實。
其二,錢景公司已按監管要求協助基金公司履行適當性義務,在協助基金公司完成銷售過程中,無不合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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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于李某某所稱錢景公司未盡適當性義務一節,法院認爲,她在其簽署的《資産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和《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均有産品風險等級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時仍然購買該産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如果您所購買産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您的評測結果,您是否同意繼續購買”處,李某某在可以選擇“否”的情況下選擇了“是”。
李某某的評測結果爲“屬于穩健性投資者。我們建議您考慮的投資産品應該可以讓資本金不被通貨膨脹侵蝕,産品預期收益率較高但價格波動性也高于保守型的投資者,您可以考慮風險較低的債券基金,並少量介入風險程度較高的基金産品”。
在此情況下,李某某對錢景公司來說,並不屬于不特定對象,即使錢景公司存在其他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的情況,亦與李某某無關,不能據此認定錢景公司在向李某某推介産品系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