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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1-19浏览次数: nba2004年总决赛,51保健品网,万达私有化概念股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第十六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工作合力。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第三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十七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第五条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要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制度整体效应。要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要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规理念,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第六条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法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第二十一条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第二十三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第二十二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第八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五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二十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第十八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四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四条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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