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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助人当鼓励好意同乘可减责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5-23浏览次数: 炒股心态,今日,红黄蓝

  偿好意同乘关系,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让徐某承担“同等责任”中的全部责任,显失公平,既与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也与法院裁判需要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但徐某在本案中对同乘人沈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这种寓教于审式的讲解,得到各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庭审中,法庭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三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车辆保险等证据均不持异议。同时,原告沈某以及三方被告对法院认定的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63119.98元也均予以认可。但是,在损失赔偿责任具体分担上,存在较大差异,被告三方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在2019年3月29日中午,徐某驾驶自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路遇好友沈某,因两人顺路,徐某便好意搭载沈某同行。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交叉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车上同乘人员沈某因此受伤。

  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

  综合多方因素,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无偿搭乘同行,其与沈某系好意同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由于事故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沈某将徐某、蒋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金湖县人民法院。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也并非是责任的“豁免”金牌,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本案中,徐某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在车辆行驶途中,就应对同乘人沈某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但其本人致事故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对同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庭审结束后,当问及徐某对今天的庭审有什么想法时,徐某沉思了一会儿答道:“虽然法庭裁决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心里仍有点不舒服,但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至于善意助人,我认为我做得对,我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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