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名酒库-专门从事酒水招商,代理加盟,白酒,红酒葡萄酒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5-17浏览次数: 4月23日海上阅兵,稻谷财经资讯,钱龙港股通
多知道点
一些国家鼓励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指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认识,既然意识到了而又自愿面对这种,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
杨女士一行人第二天驾车从成都出发,然而,车开到乐山时发生了刮擦,同行人对杨女士车上另一名司机不太放心,就一直让杨女士独自驾驶。
交强险会赔吗?目前,车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方面都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搭车人不能获得赔偿。
“这辈子我再不敢载人拼车了。”经历了两年多官司,成都的杨女士身心疲惫。
“我们了解到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系统性疾病,他已经得了20多年了。”杨女士介绍,虽然这个病平时没有特别症状,但任何一次骨折都容易导致其瘫痪。后经鉴定,由于刘先生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身体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为70%。
刚开始,杨女士经常熬汤送到医院,后来刘先生身体恶化,需要转到华西医院做手术时,刘先生的家属叫她不要送了,提出200多万元索赔。
2012年,杨女士经好友介绍,结识刘先生一家。春节前夕,几家人相约春节期间前往云南腾冲自驾旅行。“当时刘先生老婆担心不好走,希望乘坐我们的越野车,虽然我有些不情愿,但毕竟是朋友,就没有。”杨女士说,正是这一热心,让自己和家庭陷入了无限被动。
搭车人也会有
“搭顺风车尽管很节约成本,但潜藏风险巨大。”成都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说,搭车事件中,开车人往往会承担更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究竟由开车的人承担,还是同车人共同分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为矛
“保险只可以起到分担实际经济损失效果,不能分走责任人的责任。”四川律师徐敏说,特别是在私人之间搭车或拼车的情况,车主或驾驶人员的风险巨大。徐敏介绍,搭车人的往往发生在车内,而乘坐险保额较低,目前主要包括1万、2万、5万和10万标准,车主在参保时往往只会选择一两万的乘坐险,甚至不购买乘坐险。
原标题:载朋友自驾游出车祸 四川女司机赔付100万
原标题:载朋友自驾游出车祸四川女司机赔付100万
徐敏说,类似搭车出行的情况,生活中存在各方当事人签协议,明确出了事故造成或损失,搭车人不要司机负责。但根据《合同法》的,对于造成对方人身、因故意或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也就是说,事故一旦造身伤亡,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交通事故是主因
杨女士的越野车是新车,所有商业保险都购买了,只是在确定乘坐险保额时,她特意选择了1万元的标准。“乘坐险一般都买得很低,当时还在开玩笑,觉得车内都需要保险理赔了,这几万块钱保额也解决不了问题,买高了也是浪费。”杨女士有点后悔没有选择5万元保额,“能多赔几万是几万”。
开天窗惹的祸
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
2013年7月,浙江人汪某驾驶一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不能载人仍载人,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仍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据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2月上旬,杨女士收到了法院传票,随后,她家肇事越野车被拍卖,先行支付刘先生医疗费。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认定,交通事故在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所以相应赔偿也应按照70%支付,判决杨女士赔偿刘先生117.9万元。
国外怎么做?
分析
像杨女士这样因“搭便车”引发的法律纠纷屡有发生,这也牵扯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法律问题———“好意同乘”。
买保险能否降低风险?
搭车出了事故,车主并不是承担所有责任,如果搭车人有,车主责任就会减免,浙江就曾发生类似情形。
京昆高速上,由于杨女士开天窗时发生了意外,车辆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后排座位上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不幸瘫痪旅游,经鉴定为颈神经、胸神经损伤致三肢瘫,双上肢肌力伤残评定等级为,而后在转运中二次损伤导致二级伤残。鉴定,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几名受伤乘客均不负责。
身为车主兼司机的杨女士介绍,3个伤员,2人短暂治疗后出了院,只有刘先生一直不见好转,先后被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华西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T12右侧椎板及椎体后部水平骨折、强直性脊柱炎、头部外伤、高血压、C3-4骨折。
作者:
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案件
最近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按照100万赔偿”协议,目前还有60万赔偿没有到位。“我每个月几千元的工资,一分不用筹集十几年才够赔这60万。”杨女士痛苦万分。
2012年,杨女士搭载朋友一起从成都自驾到云南旅游,不料途中出车祸,造成朋友瘫痪。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杨女士摊上一百万元赔偿。
事先签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稿源:新华网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的除外。搭车人有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