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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条漫——第十二篇:患者隐私需保密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5-08浏览次数: c姓男星,卑鄙的圣人,国统股份

  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将保密的范围扩大为“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删除了“造成患者损害”的条件。同时将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作为医疗机构法定义务,加大了医疗机构的高度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无论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中旬,存某和该医院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出售光盘人员抓获,但未能查清病历泄露的原因。2014年5月,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联系网站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作出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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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某于200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3日因混合痔、肛裂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存某的家人上网时发现,其在该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信息被人制作成光盘在网上发布出售。之后,存某从网上购买了这套包含“实践技能手术资料”的视频光盘,其中确有其本人在该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赖某夫妇于1999年3月8日生育一男孩。2006年,赖某外出打工,就职于胡某夫妇开办的理发店,赖某与胡某相处很融洽。

  此条规定增加医疗机构履行说明义务时应当“具体”的要求;将患方“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拓宽医疗机构说明形式;增加“不能”向患者说明作为医疗机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情形之一。

  在本案中,医疗机构泄露了存某的部分病历,属于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存某的隐私权,因此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医院未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近年来,明星就医信息遭泄露的新闻屡上热搜,而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就医信息也同样存在着泄露的风险,甚至会被拿来贩卖牟利,极有可能对患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总结修改,明确规定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可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导致存某就医病历外泄,对存某的姓名权、隐私权造成一定伤害,应对存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患者在医生面前究竟有没有隐私权,以及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候患者及其家属究竟知不知情、同不同意,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为患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提供了一份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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