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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參審制下的問題清單評議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4-22浏览次数: 全球要闻,002294股票,沱牌舍得股吧

  1791年,法國正式在刑事審判中引入陪審團制度,立法者想要建立起一套精准化且能夠行之有效的純理性程序,在突出司法民主化的同時力求實現判決的公正。與早期英國法院不同,法國法院在進行重罪審判時,審判長並不會直接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向陪審團發問,對陪審團而言,直接對被告人定罪不但是莫大的挑戰,甚至有可能因法律專業知識欠缺而産生誤判。爲了使陪審員能夠准確、公正地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判斷,1791年法律規定,在重罪審判中,審判長需提前將案件的爭議點整理,分解成數個簡單的問題,並當庭向陪審團宣讀問題,使當事人和陪審團能夠及時獲知案件的爭議重點和審理方向。這些問題在當時也被稱爲“關鍵性問題”。

  對于特別問題, 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50條、351條規定,該類問題産生于庭審環節,在庭審過程中如審判長發現指控文書中對犯罪事實有遺漏或是對于加重情節應提及而未提及的,可以以特別問題的形式予以補充,補充的時間必須在審判長與參審員評議案件前。基于刑事訴訟中“起訴與審判分離”的基本原則,在問題清單中出現特別問題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只有在全部參審員對主要問題作出肯定回答的情況下,審判長所提出的特別問題才能夠生效。相反,如參審員已否定主要問題,等同于對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實進行了否定,則無再追問特別問題的必要。

  補充問題針對的是檢察官指控文書所認定罪名變更的問題,包含針對起訴罪名、身份以及犯罪完成狀態等産生的變更。根據禁止不利變更的基本原則,補充問題所指向的新的犯罪事實或情節應當輕于原先的指控,否則將導致程序無效。

  依照1791年法律,審判長應就每個事實提出三個“關鍵性問題”,即:犯罪事實是否已經確定發生;被告人是否是該犯罪事實的行爲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爲時是否是故意。每名陪審員必須就上述問題逐一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只有當陪審團對于上述三個問題均作肯定回答時,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反之,只要其中任意一個問題的回答爲否定,則審判長即應將被告人釋放。

  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還專門爲問題清單的內容和制定程序提供了救濟途徑,依據該法典第352條規定,各方當事人對于問題清單內容有異議時,均可以向合議庭提出附帶之訴,對問題清單的內容及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附帶之訴需在審判長正式向合議庭參審員宣讀問題清單前提出,如在庭審結束後提出異議之訴的,則需重新啓動庭審。合議庭對于附帶之訴所作出的裁決屬于終審裁決,雙方均不得再對此提出上訴,另外,如控辯雙方在原審中未就問題清單提起附帶之訴,在上訴審中則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上訴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之後,法國的陪審制度經曆數次變革,最終于1941年實現由陪審團制向參審制的轉變。期間,問題清單制度雖曆經數次改革仍得以沿襲並不斷完善。在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問題清單制度仍占有較爲重要的地位。

  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中將問題清單規定于“重罪法庭”下第6章“言辭辯論”下第4節“言詞辯論終結及問題之宣讀”,可以看出,法國的問題清單制度僅適用于重罪法庭的刑事訴訟中。重罪法庭所受理案件均爲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輕罪案件中則程序較爲靈活,不必列舉問題清單輔助審判;另外,法國法上對問題清單規定了專門的宣讀程序,時間上處于言辭辯論終結後,審判長與參審員評議案件前。

  附帶問題主要解決的是被告人刑罰的減輕或免除問題,依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49條,當被告人提出減輕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事由進行抗辯時,對于指控文書中所述的犯罪事實,均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附帶提問:第一,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爲;第二,被告人行爲是否具有《法國刑法典》所規定的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另外,基于無罪推定原則,涉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情節認定優先于有罪事實的認定,爲此法國法上又授權審判長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就被告人被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僅提出關于不負刑事責任的附帶問題。同時,對于附帶問題也必須在合議庭正式評議案件前,當庭宣讀。

  對于問題的具體內容,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未對問題清單作統一的格式要求,僅抽象要求問題清單應包含指控文書中所涉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實踐中,問題清單的具體問題內容一般包含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以及刑責責任要件,另外還含有一定數量的標識性要件。

  問題清單又稱問題列表,指刑事訴訟中陪審員對案件評議前,由審判法官將案件事實進行細化拆分,制成一份問題列表,陪審員對其中的問題逐一作出“是”或“否”的回答,由此判斷被告人行爲是否已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有加重、減輕情節或免責事由等。

  以被告人被指控故意傷害爲例,問題的具體內容包括:第一,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包含被告人的姓名、職業等。第二,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通常情況下需對要件分解後進行提問,如被告人是否實施了傷害行爲、被告人實施傷害行爲時是否屬于故意。第三,犯罪情節,包括加重情節與減輕情節,如受害人自身是否具有過錯、被告人是否屬于從犯。第四,犯罪完成形態問題,如被告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傷害行爲,有無主動中止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第五,被告人罪責問題,主要包括:被告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被告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是否受到脅迫等。第六,其他標識性要件,包含犯罪場所、時間、手段等,如被告人是否在公共場合實施傷害行爲。

  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中也對問題清單中問題的類型進行了更加詳細周密的區分,分爲:主要問題、特別問題、附帶問題以及補充問題四種。主要問題通常來源于控方的指控文書,審判長需要將指控文書列舉的全部犯罪事實與量刑情節納入問題清單,除法定情形之外,不得將指控文書以外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納入;對于主要問題的描述需符合“鏡像原則”:在實質內容上必須與指控文書保持一致,同時,如問題清單遺漏指控文書所載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則構成程序無效,相關判決將被撤銷。除此之外,依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對于同一犯罪事實審判長不得擬定多個不同罪名的問題。

  一般而言問題清單對于案件審理具有兩重意義:一方面,于當事人而言,問題清單有助于控辯雙方在一定程度上獲知陪審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及邏輯演繹過程,問題清單可以被認爲是簡明版的裁判理由書;另一方面,于陪審員而言,問題清單有利將其從玄奧的犯罪構成概念中解脫,明確案件事實認定的方向,降低事實認定的難度。目前,法國、俄羅斯與西班牙是采用問題清單評議制度的代表性國家,其中尤以法國法院參審問題清單制度最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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