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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这些违法行为咋处罚?

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4-19浏览次数: 证券投资分析电子书,法则,航空动力股吧

  日前,我市已展开专项治理行动,严打拆卸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六重型燃气车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回收等环节开展全方位检查,对车主拆除倒卖、维修厂虚假维修、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该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在车辆检测方面,我市明确将尾气后处理装置状况作为检测重点,对疑似存在拆除、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情况的车辆重点核查。同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外观、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外检发现排气后处理装置异常未要求车主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该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我市已成立路检路查组,将国六重型燃气车擅自拆除三元催化器、加装信号屏蔽器干扰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纳入检查范围。

  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处罚。该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对国六重型燃气车驾驶人擅自拆除三元催化器、故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处罚。该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在专项行动中,我市将重点监管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记录配件采购及使用信息,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在运输企业监管方面,我市重点查验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是否正常,并接入太原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对于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遥感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数值异常、通过在线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平台对氮氧化物报警的国六重型燃气车辆,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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