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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名酒库发布时间:2022-03-15浏览次数: 天燃气股票,主升浪,600546股票
八、刘XX,男,82岁,因全身畏寒酸痛5天于2020年1月14日15时41分收入武汉市第五医院。给予心电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抗病毒及支持对症治疗。1月19日出现吐词不清、左侧肢体乏力,考虑脑卒中,病情进展加重,出现呼吸衰竭持续加重。1月21日 00时30分患者突发心率进行性下降,心音闻不及,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抢救,家属仍拒绝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持续抢救,心率始终无恢复,1时18分宣告临床死亡。
九、罗XX,男,66岁,2019年12月22日无诱因咳嗽,以干咳为主,无发热;12月31日出现胸闷,气短,活动后明显,至市中心医院就诊;2020年1月2日转入金银潭医院,影像学双肺病变弥漫,呈“白肺样”改变。入院后给予经鼻高流量给氧等对症治疗,顽固性低氧血症难以纠正。1月12日10时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镇静状态,体温36.7℃,呼吸窘迫,继续积极抗菌治疗。当日患者氧合改善不明显,呼吸机吸入氧浓度已下调至50%左右,动脉血氧分压80mmHg。患者病程长,免疫功能极差,存在脓毒性休克风险,1月21日9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
入院后告病危,予以吸氧、抗感染、抗病毒,化痰,酌情退热,予以补液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1月15日转入ICU,行机械通气。1月20日11时30分家属表示了解病情,现要求停用呼吸机,拔出气管导管观察,不再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及心肺复苏抢救。1月20日11时25分宣告死亡。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三、实施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四、患者陈X,男,89岁,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频发发室性早搏,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患者于2020年1月13日发病,就诊4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喘气,自感呼吸困难,无发热。1月18日因严重呼吸困难至武汉协和医院急诊科救治。患者高龄,病原学检查肺炎衣原体阳性,无甲乙流,新型冠状病毒阳性,肺部CT:病毒性肺炎典型改变。于2020年1月19日23时39分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